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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法院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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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5: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0-11-27 15:39 编辑


石门法院审理首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1月26日下午,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其作案工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共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730.92元、天然资源恢复费用4439.36元,并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晚,两被告人驾驶一条白色胶船在禁渔区,使用超导磁力传感器、铅酸蓄电池、电线、竹竿等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25日凌晨上岸时,被石门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经现场称量,两人共捕获黑鱼、鲤鱼、黄尾鲴(刁子鱼)、鲫鱼共计30余斤。
  经审理认为,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被告人谌某林、谌某成明知国家禁令,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被告人的行为使澧水河谌家河河段水域渔业资源遭受严重损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当天还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森林公安局、渔政管理等部门干部代表,旁听庭审。
  法官提醒:2020年1月1日起,长江进入修养生息十年禁渔期,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环境。石门法院将充分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水生态违法犯罪活动,为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打赢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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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15: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石门法院审理首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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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5:4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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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15: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汉平网友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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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5:5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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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6: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张新泉 于 2020-11-27 16:10 编辑

搞案子的搞他几个钱容易,搞掉他脑壳里投机取巧见利忘义的思想可能不容易。如果此人是大款,没收非法所得应该。如果此人生活刚刚过得去,不一定罚款,不搞以罚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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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6:24: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说法,教育普法,佳作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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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16:4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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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7 16: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新泉网友的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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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7 16: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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