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临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连续多日彻夜蹲守,在禁捕区域澧水河新安段当场抓获一名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非法捕鱼的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男,临澧县新安镇人),并现场查获地笼网3条、渔获物2.4公斤。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对明知是禁捕水域但仍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韩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韩某某及其用来非法捕鱼的“地笼网”
打击非法捕捞的目的是为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让“禁渔令”落地生效。案件中韩某某年事已高,家庭条件较困难,且认错态度好,公安机关以人为本,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加强警示教育,让其深刻认识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同时,临澧公安将联合渔政部门及各村社干部不定期对辖区澧水河流域进行巡查,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禁捕、禁售、禁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同时注重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全面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
法 律 链 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临澧公安
编辑:杨欣
一审:朱菲
二审:涂曼妮
终审:邓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