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充满创造活力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根本要求。社会进步、历史前进根源于社会活力和发展动力。这种活力和动力主要来自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力和发展动力,集中体现为人民群众改造世界、创造财富、创造幸福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来自一切生产要素的创造活力,来自社会管理制度、体制、机制的活力。人的活力是根本,物的活力是基础,制度的活力是关键,三者的有机统一,汇成了社会生生不息和长盛不衰的力量源泉。 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必须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强化劳动最光荣、知识最崇高、人才最难得、创造最伟大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使一切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创造愿望都得到尊重,一切创造活力都得到保护,一切创造成果都得到表彰,使社会创造能量充分释放、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创新成果不断涌现。 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必须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都要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汲取智慧、经受检验,都要依靠人民群众付诸实践、取得实效。坚持发挥生产力作为最活跃最革命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坚定不移地通过深化改革破除各种障碍,完善公平竞争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增强社会创造活力,必须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全过程和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营造创新环境,完善创新机制,鼓励创新实践,宽容难免挫折,增强民族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和谐社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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