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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与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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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4 14: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1-7-4 14:10 编辑


借钱不还与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近日,某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余某、李某向原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原告方某有权对被告余某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享有对该抵押物给予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方某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余某与李某因资质周转需要,向方某借款30万元,方某通过银行账户向余某转款。2017年7月,余某、李某再次向方某借款20万元。2019年12月,双方签订《偿还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时间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支付。借款到期后,余某与李某未向方某支付借款本息,方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为保证债务的履行,余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方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担保主债权额为50万元。
以案说法: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万元,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借贷关系成立。两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鉴于原告已登记取得被告房产的抵押权,故原告对被告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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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4 14: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钱不还与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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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4 15: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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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4 15: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红梅网友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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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09: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借钱不还与昔日好友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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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5 09: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超球网友的关注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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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18: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余某、李某向原告方某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原告方某有权对被告余某提供抵押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享有对该抵押物给予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不还,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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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5 20: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日月星辰版主的关注与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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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7-5 20: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日月星辰版主添加图章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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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6 11: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佳作,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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