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1-8-15 14:18 编辑
假种子"坑农"
法院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合作社损失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作社与农业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合作社损失。
2019年1月1日,农业公司与合作社签订水稻订单种植合同,约定农业公司提供水稻种子,合作社进行种植,农业公司对种植后生产的稻谷进行回收。合作社在安乡县种植该品种水稻千余亩。种植过程中,合作社发现该水稻亩产量与农业公司推广宣传的亩产量相去甚远,给合作社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经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农业公司提供的种子属于“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后合作社向安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业公司赔偿损失。 以案说法: 本人认为,《种子法》已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种子受到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假种子受到财产损失属于其保护范围。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农户因购买、使用假、劣种子受到财产损失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农业公司推广存在质量缺陷的种子,给合作社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农业公司赔偿合作社损失40万余元,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