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15株樟树
石门一男子获刑三年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承担植被修复工程建设费用人民币13960元;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6月下旬至2020年7月12日间,被告人陈某为了谋利,在明知香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其本人、邻居及公山上砍伐香樟树15株,并裁成原木,以每吨420-430元的价格出售,得款3000元。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所采伐的15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以案释法: 本人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蓄积6.94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的刑事处罚决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同时也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认为根据恢复植被需要应补植香樟树50株,或植被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13960元,遂作出“承担植被修复工程建设费用人民币13960元”的判决。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诉讼请求,为扩大影响力,加大教育意义,判决被告人陈某“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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