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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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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3:0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6日08时14分我局刑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有一名男子在门源县浩门镇西苑美食城内殴打他人,打砸桌椅板凳、手机等物品,损失7000余元,请查处。
经查:2021年4月26日07时50分,马某醉酒到浩门镇西苑美食城寻找女朋友李某,并先后踹门进入了三个女生宿舍,但没有寻找到李某,马某离开女生宿舍后遇见李某,二人发生口角。后马某抓起地上的碎石打在了西苑美食城后院摆放的乒乓球台面,后用脚踩踏彩钢房。西苑美食城保安杨某看见后问其为何要砸乒乓球台及踩踏彩钢房,马某便追打杨某并用头顶击杨某头部和胸部,被殴打的杨某躲藏起来;马某遇到西苑美食城工作人员林某后又用拳头殴打林某的右耳部,并随手捡起一块石块打到了林某的左侧肩胛处,林某跑至房内;马某在西苑美食城后院内遇到西苑美食城副经理王某后,马某用拳头殴打王某的右耳部。随后马某进入西苑美食城内抬起前厅摆放的椅子对自己头部实施击打,并造成三把餐桌椅子损坏,西苑美食城经理王某看到后拿出手机进行拍摄,马某上前将王某手机抢夺后扔在了地上,造成手机损坏。
【调查与处理】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马某的供述和申辩,被损坏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为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门源县公安局向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于2021年5月28日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根据本条规定,对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意义】
饮酒不是违法的理由,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说辞,生活中无论遇到何种不顺心的事情,暴力行为只会让事情变得更加糟糕,友好的协商和解决问题更加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更优良的社会环境,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不仅伤害他人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最终受害的仍是自己。
遇到类似案件,公安机关建议:一要控制情绪。保持头脑冷静,克制情绪不与当事人对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二要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调查取证以维护自身生命和财产不受损失。三要保存证据。记住相关人员特征、信息,使用相机、摄像机、手机等设备留存音视频资料,有条件的,及时完善场所相关视频监控,以便后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1日01时30分00秒我局浩门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报称:门源县浩门镇东秀水南门禁杆被一辆车给撞断了,车辆驾驶员好像喝酒了。经查,2021年04月21日01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在浩门镇东秀水小区朋友家喝完酒出来后,驾驶青C*****号车准备回家,在小区门口因停车费缴费问题与门卫杨某发生口角,发生口角后违法行为人李某驾驶青C*****号车撞坏东秀水小区南门门禁杆后,驶出秀水小区。后秀水小区物业公司向派出所提供了谅解书。
【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26日经门源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认定被李某损毁的东秀水小区门口的门禁杆维修、更换价值为1000元,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交警大队民警在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55mg/100ml,李某的行为构成饮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四日并处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给予李某壹仟捌佰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记12分。
【法律分析】
该案中,违法行为人构成两种行为,即故意损毁财物和饮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九条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该案中李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因取得秀水小区物业公司的谅解,故予以减轻处罚。
对于从轻、减轻处罚情况的计算问题。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决定较轻的处罚,但是,不能够低于法定处罚的下限;减轻处罚是指以法定处罚为基础,决定低于法定处罚下限的适当的处罚。
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
1.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不同。酒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小于80毫克,将受行政处罚。醉驾: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需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力度不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意义】
“酒后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共识”。每位民众都应该认识到酒驾的危害,行为人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仍然抱有侥幸心理,最终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成本高,勿切以身试法。
图文:法制大队
审签:雷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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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3: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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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3:45: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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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4: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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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4: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为恶劣,影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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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5: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酒发疯,也要严厉查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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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5: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况且上述案例,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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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6: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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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5 16: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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