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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维持原判!学生逃课翻墙触电身亡案,法院:无过错,也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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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3:40: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武隆某中学初三学生安某,在校期间屡次违反校规校纪,逃课外出,学校多次对安某旷课、逃学、翻越围墙等行为进行安全教育。安某与其监护人书写保证书保证不再翻越围墙。然而,过后不到一个月,安某再次翻越围墙外出,出现了意外,2020年1月14日,安某尸体在学校围墙外某供电公司的供电变压器处被发现。

事发后,安某父母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该中学和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2021年9月2日法院宣判:由安某自身承担70%责任,电力公司承担30%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事情经过如上并不复杂,学生屡次翻墙逃课终酿惨剧,争议在于责任划分。在学生父母将学校和电力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后,法院认定除了学生自担70%主责外,电力公司仍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合理吗?

责任划分依据何在?
本案中,从法院判决学生(70%)、学校(0%)、供电公司(30%)三者的担责比例来看,法院认为:

学生主责:学生翻墙逃课是悲剧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从法律上讲这叫“自陷风险”行为,因此需要承担主责;
学校无责: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管理、教育的职责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从学校多次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写保证书等举动来看,学校显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次责:学生翻墙触电身亡,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经营者和管理者,即便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但仍难辞其咎,在法律上这叫“无过错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作为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其已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设置了供电设施并尽到了警示义务,酌定对于安某死亡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引自本案判决文书)

最令大家困惑的莫过于这个“无过错责任”:
我国民法中有一个原则叫做“无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但仍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最常见情况就是:在实际损害发生的结果面前,行为人的活动或者其所管理的事务,具有高度危险性,比如高压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简单来说,正是基于高空、高压等经营活动,较之普通生产经营活动来说,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特别加重了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

因此,回到本案,学生翻墙触电,学校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了,供电公司作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就无法同样适用免责了。

从上述民法典规定来看,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自杀)或者不可抗力造成(自然灾害导致漏电等)”的情况下,供电公司才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结语:
总而言之,本案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担责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担责比例(30%)并不算低,这只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类似案件的担责比例往往也是不一样的。

当然也很多网友认为本案法院判决明显不公,供电公司不应担责,但不管怎么说,民法之所以制定此种看起来违背常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本意出发点还是在于更大程度的兼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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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4: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主责:学生翻墙逃课是悲剧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从法律上讲这叫“自陷风险”行为,因此需要承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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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4: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无责:而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管理、教育的职责和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从学校多次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和监护人写保证书等举动来看,学校显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和保护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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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4: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供电公司次责:学生翻墙触电身亡,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经营者和管理者,即便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但仍难辞其咎,在法律上这叫“无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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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4: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本案,学生翻墙触电,学校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了,供电公司作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就无法同样适用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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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4: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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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4: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去办,分析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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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8 21:5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普法宣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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