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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防范你身边的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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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08:04: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0日祁连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接到线索,辖区有人通过微信私下将他人名下办理的手机号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发送至其他微信群内,接到线索后网安大队及时将该案受理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公安机关查证:姚某某系某通讯公司手机卖场员工,2020年10月,其在网上遇到微信昵称为“大哥”的人,对方邀请姚某某进入名称为“京东”、“淘宝”、“抖音”、“国网”的微信群中,并让姚某某提供在其上班的手机卖场中办理业务的客户手机号及手机上接受的验证码,“大哥”自称要用这些手机号和验证码注册相应APP的账号,并且答应姚某某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就会有提成,姚某某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在客户到手机卖场购买手机或办理手机卡业务时,姚某某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客户的手机在激活手机卡的同时将手机号发送到名称为“京东”、“淘宝”、“抖音”、“国网”的微信群中,之后姚某某也会将客户的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发送到群内。自2020年10月至今,姚某某通过发送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非法获利5590余元,其行为已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1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讯问,姚某某对未经过客户同意,私自泄露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并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上交非法所得收益5592元。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姚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同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工作人员利用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日常工作和工作中一定要洁身自好,抵制金钱的诱惑,只有坚守合规底线,重视合规意识的培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不走错路。同时我们也应该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对网络上的很多虚假信息和诈骗行为加以甄别,才能保护好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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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08: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姚某某通过发送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非法获利559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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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08: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好文,谢谢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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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08: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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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09: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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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4 11: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好文,谢谢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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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5 09: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贴,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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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5 10:4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增长知识,大家要学会自我保护,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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