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1-12-5 14:21 编辑
法院审结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考虑。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吴某与胡某原系夫妻,双方2020年协议一致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女儿吴某汐由吴某抚养。吴某抚养期间,吴某汐由奶奶带养较多,其家人存在妨碍胡某探望吴某汐的情况,对此,胡某一直心有不满。直到2021年中秋,胡某得知吴某再次因吸毒被查获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吴某汐抚养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态度强硬,他表示自己是被诱惑吸毒,不应变更抚养权。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原于5年前就曾因吸毒被查获,此次属于复吸,且其在社区戒毒环节一直处于超期未报到状态。 以案释法: 本人认为,就吴某情况来看,有理由认为吴某属于吸毒未戒断,其行为将不利于子女成长,且客观来看,胡某在县城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条件,具备抚养能力。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吴某汐由胡某抚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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