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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现状和法律维护初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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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5: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沅江樵夫 于 2021-12-15 15:17 编辑

当前农村离婚案件现状和法律维护初探(三)
文/刘小明

     三、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力度 切实维护家庭合法权益
     农村离婚现象虽然是当前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且有加大的趋势,但只要各级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加大社会伦理、家庭责任宣传力度,加大相关法律宣传和执行力度,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事件的发生。即使离婚了,也能按照相关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离婚家庭中受损害一方的法律权益,为弱势妇女、儿童进行法律维护,以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款,在处理离婚事件时,要理清事实,确定证据,借助法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法律维护:
   (一)依法追究精神损害和法律维护赔偿。依法追究精神损害赔偿。笔者通过到杨溪桥镇沙堤、江里溪两个村走访,也了解到当前离婚中很多原因。但诸多离婚事件中主要原因大体相当,那就是男女双方即是离婚当事人,也是精神损害者,其中女性受损害的程度要大于男性。离婚事件不可避免后,就要按照相关法律,实施法律维护。
    如果夫妻离婚事件不可避免,就要诉诸法律进行办理。首要追究精神损害。因为男女结婚到解体,总要经历长短不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诸多原因,总有一方做出对另一方亏理的事,也就损害了另一方的身心,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因而就要按照相关法律追究精神损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相关条文对离婚后精神损害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即第十条所规定的“六因素确定法”,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此,在夫妻双方即将办理离婚手续时,当事人以及相关亲戚,就要按照此条文,认真确定离婚事件对一方造成的精神损害。从上述条款看出,“六因素”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仅指明了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参照的因素,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主要还是依靠承办法官根据客观实际,根据精神伤害程度作出合理的裁量。那么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就要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据理力争,积极协助办案法官认真调查和秉公办案,根据离婚双方离婚原因和精神损害程度,作出公正裁决。
    (二)依法进行人身损害法律维护赔偿。当前农村家庭中,仍有少数家庭(主要是男性),在家庭事务上,大男子主义十足,唯我独尊,不尊重妻子的合理建议,对妻子动辄施以暴力,以此来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力”。在施暴过程中,有些人只顾当时“痛快”,不顾一切乱打,使妻子多处受伤甚至肢体残疾,对今后人生的日常生活和正常劳动造成很大的影响,部分甚至失去劳动能力。类似这样的家庭,如果夫妻双方矛盾始终不能解决,最终只能以离婚收场的话,那就要在离婚前,当事人(女方)就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提出人身伤害赔偿。
    一是因家暴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赔偿。夫妻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丈夫对妻子家暴,造成妻子多处受伤而影响正常生活的,那么在即将离婚时,受损害一方就要把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失一并计算,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按照法律解释条文,这些是必须要算清的,也是施暴方必须要赔偿的。
    二是因家暴造成的肢体残疾赔偿。某些家庭,丈夫缺少爱心,动不动就对妻子施以家暴,甚至下手很重,使妻子身受重伤甚至肢体残疾,严重影响到她日后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能力。因此,在离婚不可避免时,当时人(受损害一方)就要依据法律条文解释,提出必要的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赔偿。
    三是因伤害造成肢体残疾且必须配备器具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过度家暴造成肢体残疾,不能正常行走或从事简单的家务劳动,必须配备相应的器具才能进行。那么就要按照上述法律解释的条款,过错方必须赔偿相应的器具费,以帮助被损害人达到正常的日常生活。
    四是被伤害后的相关费用赔偿。夫妻一方被损害后,极大影响到其日后的正常生活,过错方必须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赔偿被损害方必须的生活费、必须的护理费以及后续的治疗费等。
    (三)依法进行财产损失的法律维护和赔偿。当前农村离婚案中,相当部分属于长期分居、经常家暴、与他人同居、第三者介入、在抚养父母问题上意见不一难以调和等导致感情淡漠离婚。在以上离婚事件中,很多当事人(大多是男方)会把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自己的大量收入藏匿或给亲戚甚至第三者保管,一旦离婚时过错方就慌称自己无财产或很少财产,导致无过错方很大的财产损失。因此,即将办理离婚手续时,无过错方可以提请当地懂法人士,认真研读相关法律,特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依法进行公正赔偿。
    为什么要开展婚内财产法律维护赔偿?因为婚内侵权损害导致离婚,除了其它赔偿外,财产赔偿已从客观事实走向法律事实。
    例如,2020年9月,桃源县人民法院对本县观音寺镇燕家坪村赵丽英诉李大贵人身损害赔偿案和财产赔偿案的判决。李大贵与赵丽英系夫妻关系。2020年7月12日晚8时许,李大贵与赵丽英在其居住的观音寺镇燕家坪村3组家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期间,李大贵向赵丽英左眼部击打一拳,并用脚猛踢妻子的上身,致使妻子的左眼球穿透受伤并前房积血,色素膜脱出,身上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赵玉英左眼球的损伤属重伤,骨折部分功能性丧失。桃源县检察院以李大贵犯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赵丽英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李大贵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婚内财产赔偿费等共38.8万元。2020年11月18日,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李大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离婚诉求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其相关费用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执行期间虽然李大贵也提出了抗诉,但法院依据有关法律驳回了抗诉,维持了原判。
    从此项案例中我们看到,虽然本案的判决走了一些弯路,赔偿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完全到位,但欣慰的是,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公平正义机制越来越健全,即使是婚内侵权损害,也是可以获得婚内财产法律赔偿。
    综上所述,农村离婚案件虽然是当前社会不可忽视的一种民事案件,上升速度也超过了普通人的预期,成为了影响当事人后代正常成长、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但是,事件既然发生了,我们就要积极应对和正确面对,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当事人(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得应得的赔偿,使弱势一方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以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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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5:1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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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5: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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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6: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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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6: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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