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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一起中央领导批示的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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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0:3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高英明 于 2022-1-28 09:03 编辑

          我办理的一起中央领导批示的刑案

  我任鼎城区法院刑庭庭长十余年,经手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逾千件。刑庭庭长官职不大,按古代封建社会对官职的等级划分,连七品芝麻官也算不上。我却办理了一批颇具影响的大要案,最使我印象深刻的是18年前,我办理了一起由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和时任省委书记批示过的侮辱案。
         那是2003年4月11日,鼎城区石板滩乡毛栗岗村一位刘姓老农,又来到乡政府机关大院吵闹并谩骂乡干部,经多人劝阻无效,己卸任副乡长几年的张某某,便来到机关大院西北角公厕里,用树叶包了一小坨大粪,乘刘老汉不备,突然将大粪抹在刘老汉嘴上。受此侮辱的刘老汉,事后经咨询律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张某某和在现场的乡党委副书记丁国华、武装部长梅小青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时任刑庭庭长的我,承办了这起侮辱案,案子到我手里还没几天,还处在阅卷阶段。一天晚上10多钟,我正准备上床休息,突然接到汪鼎林院长的电话,汪院长要我和他一起立即赶到区委常委小会议室,列席常委会议讨论一起案件。常委会讨论具体案件,且要我这个科级干部列席,这是我参加法院工作几十年从来有过的事。我带着疑惑和院长急冲冲步入会议室。会议室内已坐满了与会者,不时的小声交流着,会场气氛凝重。看得出来,会议己进行了一段时间,我和汪院长是临时通知来列席会议的。我俩刚坐落,政法委书记对我俩说:“请你们两人来,是关于石板滩乡乡干部给老农民抹大粪案子的事,这个案子中央领导和省委主要负责人作了批示,区里接到关于此案的内参件及领导的批示后,连夜召开常委会,研究的初步意见,是建议法院对三名乡干部先行逮捕,然后尽快开庭和判决。请你们简单汇报审理进度和处理意见,对逮捕三名乡干部有什么想法。”原来,刘老汉受辱后,一边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提起刑事自诉,一边找新闻媒体,寻求社会舆论的支持。新华社的一名资深记者,凭借职业新闻敏感性,捕捉到这一新闻,发了一份内参件,送到中央高层领导的案头,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这份内参件作了批示,批示转到湖南省后,时任湖南省委书记杨正午也作了批示,两位领导的批示大意是,对欺压百姓的这起侮辱事件,要从重从快依法处理。杨书记交待省委督查室进行认真督查。鼎城区委也未敢怠慢,于是有了这次连夜区委常委专题对这起案件研究会。
       这是一件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先没有跟汪院长汇报,他也不了解案情,自然我就开始汇报了。首先我将初步阅卷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掌握的案情作了一个简要介绍,然后谈了对立即逮捕三名乡干部的个人意见,我说:“这是一起自诉案件,原告起诉了三名乡干部作为被告,目前的证据能证明张某某有抹大粪的侮辱犯罪行为,但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丁国华、梅小青实施侮辱刘老汉的行为,所以,对张某某实行逮捕我不反对,但对丁国华、梅小青实行逮捕我持保留意见,我也不办理相关手续……”。我发言后,引起了常委们的一番讨论,最后,区委书记综合大家的意见后说:“案件的处理权在法院,我们只有建议权。对本案三名被告人能否现在实施逮捕,能逮捕几个,会后,法院尽快研究决定,不过,一定要按照上级领导批示的从重、从快、依法的原则办理。”
        区委常委会结束后,我们法院相关人员聚集一起,对逮捕被告人的事进行了讨论研究,结果是,立即对张某某决定逮捕,对丁国华、梅小青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夜己深,我将逮捕决定书送到区公安局相关人员手中。凌晨,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执行了逮捕,关押于看守所。
         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还不是最终处理结果。将张某某逮捕后,我们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走访调查众多的现场目击者、刘老汉居住周边的村民,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此后,便确定开庭审判,开庭前几天,广而告之,特意通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原被告家属亲友旁听,真正做到公开、透明审理案件。经过当事人自行举证、法院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认证,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刘老汉经常无端到乡政府机关吵闹和谩骂乡干部,此次张某某给刘老汉抹大粪的过激行为,纯属张某某个人突发行为,丁国华、梅小青虽在事发现场,非但没有实施对刘的侮辱行为,还对刘进行过善意的劝阻。鉴于张某某认罪悔罪,且刘在自己被侮辱的诱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遂作出对张某某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宣告丁国华、梅小青无罪,并驳回刘老汉对丁、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老汉不服,提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年多过去了,回想起办理的这起案件,有几点感悟:一是我们的领导干部很注重党的形象,注重干群关系。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竞引起中央政治局常委、省委书记的关注和批示。二是我们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关注重大有影响案件处理,但不干扰案件的具体处理。案件一二审宣判后,中央领导和省、市、区领导对案件处理结果并未有过质疑和责难。三是法官办案只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尤其是对那些领导和社会舆论关注 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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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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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1: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潜能在身,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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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2:0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佳帖,分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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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6:5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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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7: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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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7:1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点赞!心中有法,啥也不怕。有胆有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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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7:19: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点赞!心中有法,啥也不怕。有胆有识,办事硬扎。向高大法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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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7:27: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办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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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5 17:2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佳作,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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