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3-21 20:41 编辑
男女恋爱时为了投资自导自演买卖房屋,分手之后却为了房子的归属产生矛盾僵持不下。近日,某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2016年2月,洪某与孙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彼时二人是正在交往的男女朋友,洪某将名下的一套房子出售给了孙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孙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了188万元的贷款。在这之后到2017年,两人感情发生变化,最终分手,但房子一直由洪某的家人居住。 洪某诉称,这个买卖是假的,我们恋爱时一起做投资,需要资金周转,因为我本人没有贷款的资格,所以想出了假装卖房的办法即由孙某购买我的房子,然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且这笔贷款孙某也使用了。希望法院确认《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将房产变更回我名下。 孙某辩称,因为洪某需要用钱,决定卖房,当时基于两人的关系,我手头有一点存款,又有其他住处,所以答应帮忙,并且同意让他家人先住着。这是真买卖,我们两人已分手多年,他既然没有回购的能力,就应该把房子清空交还给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孙某的陈述,购房款除了188万元按揭贷款,还应有122万元首付款。但法院核实发现,在签订买房协议之后,虽然孙某有向洪某汇款的记录,洪某也有向孙某汇款的记录,对于一笔笔款项的性质,孙某没有办法厘清,也与122万元的金额无法吻合。在银行发放贷款之日,孙某持洪某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至银行分别向两名案外人转账,转账的金额共近188万元。孙某承认其曾向其中一位案外人借钱,对该位案外人的转账系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借款,而另一位案外人的银行账户也曾绑定孙某的手机号码,孙某也承认其使用该银行账户用于炒股。 因此,法院认定孙某并未实际支付购房首付。另一方面,孙某也实际使用了188万元按揭贷款,与其陈述的购房是为帮助洪某个人解决资金问题存在矛盾。分手数年间,孙某没有主张腾房,同样违背了正常的交易习惯。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与孙某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双方通谋表示虚假意思的伪装行为,应为无效。审理过程中,洪某表示,剩余的银行贷款其愿意承担,并向法院存入了相应款项作为证明。最终,法院判决《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在洪某清偿贷款之后,孙某应协助将房产登记至洪某名下。考虑到两人均有过错,相关契税各承担50%。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交易,交易双方理应保持审慎态度。购房前应实地看房,认真谨慎签订合同条款,密切关注付款、交房等重要交易事项,均是房屋买卖中的正常交易习惯。而本案中,“买方”的种种细节均与正常交易习惯相悖。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虚假买卖房屋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对于原产权人而言,名义买受人在过户后可能“假戏真做”,以产权人身份主张房屋权利;更有甚者,可能再对外出售、抵押房屋,原产权人面临无法收回房屋的风险。对名义买受人而言,如原产权人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后又拒不还款,名义买受人则要向出借人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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