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 念 戳
为纪念重大节日、重大事件和邮票发行而由邮政部门专门刻制使用的一种戳记.它是种专门制作的临时性纪念邮戳.邮电部于1960年下发的(60)邮业字第36号通知《纪念邮戳刻制使用办法》中,对纪念邮戳刻制使用的目的和意义、刻制程序、规格以及使用范围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刻制程序规定为 1)全国性纪念邮戳,由邮电部邮政总局设计式样,发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刻制;(2)地方性纪念邮戳,属于全省范围的,由省邮电管理局设计和刻制;属于一县一市范围的,由相关县、市邮电局设计式样报当地党委批准后刻制,并报主管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备案.另外对纪念邮戳的规格规定为 1)必须有局名和年、月、日.局名应与日戳上所用的一致;(2)式样不限,但任何一面的长度和圆形的直径不得超过5厘米.
根据上述几个文件精神,不论是全国性纪念邮戳,还是地方性纪念邮戳,必须按照刻制程序操作,即首先必须由邮电相关部门设计刻制,然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才能盖销邮票。考虑到许多客观因素和历史原因,对不同阶段产生的这类戳记进行区别。对待.1960年以前凡是在邮政营业窗口使用了的,一律以纪念邮戳对待1960年至1995年期间,凡邮政部门为纪念全国性重大节日或发行新邮时刻制的这类戳记,可以纪念邮戳对待;否则,都只能认作纪念戳.1995年10月6日以后的一律按文件规定办理,即凡按纪念邮戳的刻制程序和规格刻制的,才能算纪念邮戳,否则一律作纪念戳处理.
经过邮政部门批准的纪念邮戳,使用当日可以销邮资,戳上有当地的邮政部门的地名、年、月、日标志.如果没有年月日完整标记的,只能是宣传戳,不能销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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