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4-2 22:32 编辑
疫情期间隐瞒行程去旅游被开除,公司是否干涉员工自由?
疫情期间,员工未向公司报备隐瞒行程出游,并在返回后未自行隔离照常上班,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该规定是否干涉了员工的出行自由?
2020年3月,员工孙某计划周末去三亚旅游,公司当日在工作微信群内告知,离沪需向公司报备,违反规定予以开除,孙某收到通知后回复“收到”,却向公司人事谎称已取消出行,并发送了机票订单退改信息截图,2天后孙某从三亚回沪上班,未向公司报备、未自行隔离,公司发现后经工会同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未获支持,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间出省须报备,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间规定,通知还一并言明违反规定的后果,员工收悉后理应遵守,孙某明知故犯,隐瞒行程,不仅罔顾诚信,也增加了公共卫生安全隐患,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国家防疫政策要求员工上报行程,是配合国家有效防控疫情的举措。 基于疫情防控的规定具有一定临时性、时效性,公司在微信群中群发告知,符合防疫形势需要,可以视为生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因此,公司的做法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管理权正当行使范畴。 本案中,员工孙某在明知公司有相关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行程,主观上存有恶意,有违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基本的诚信准则。 有人可能会觉得,周末不是工作时间,公司的规定是否干涉了员工的出行自由? 个人的自由亦应有所限度,只谈个体权利、不讲或少讲对他人和社会责任的自由,是不能被认可的。当个人利益与企业管理、社会公共利益相碰撞时,我们要妥善处理,以大局为先。 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不服从公司管理、不配合防疫工作,不但是对自身健康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对公司安全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 法律不保护这种置他人和社会于危险的“任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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