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4-10 18:02 编辑
株洲一业主占用小区游泳池种菜养鱼,法院判决立即清除!
如果说中国人特有的种族天赋,那一定是种菜脚踏实地的中国人,誓要把菜种到全世界,不管是砖头缝、天台还是虚拟世界,都别想逃出中国人的手掌心,这不又有人打起了小区游泳池的主意... 心有多大,菜地就有多大,但小区绿地、游泳池等属于公用设施,切勿私自占用。自家阳台也是一个种菜的好地方呢!
基本案情 2013年,男子刘某(化名)在湖南醴陵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别墅,别墅旁边就是游泳池。入住房子后,刘某将游泳池原绿化围墙采用金属片重新包围,更换了游泳池出入门位置,还占用游泳池浅水区填入泥土种菜,在深水区自行养鱼。 种种行为引起了其他业主的议论和投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等部门多次劝阻,刘某依然我行我素,拒绝恢复原状。 最终,业主委员会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在征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下,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游泳池原系业主委员会小区会所的配套设施,由小区开发商建造而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游泳池及所附地块已纳入公摊范围之内,故该游泳池属开发商所有。而开发商已将小区配套的含案涉游泳池在内的设施及物业用房移交给了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维修权、管理权等一切权责。 根据刘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购房后虽有权使用该游泳池,却并未授权由其专人使用或管理。刘某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将游泳池原绿化围墙加装金属片,更换出入门的位置,利用游泳池进行养鱼和填土种植作物,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应停止对游泳池的侵占,于十五天内清理养殖在游泳池内的鱼类及填入的泥土,清除种植的作物,恢复游泳池原状,不得妨碍业主委员会对游泳池的管理使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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