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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津市地方史之五十四 稳定经济秩序
一、推行人民币 1949年8月上旬,在中共津市市委的领导下,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湖南省银行津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津市办事处、澧县银行后,将上述三家金融机构合并,重新组建为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武元任行长。同时,市军管会取缔全市地下钱庄和非法交易,整顿金融市场,取消商业信用,一切信用活动集中到中国人民银行津市支行办理。人民银行津市支行发布推行人民币的布告,但部分市民认为,人民币与金圆券一样,将所持人民币兑换为银元、铜元或黄金,引起市场物价迅速上涨。对此,市人民政府根据常德行署指示,组建津市贸易公司并立即开业,采取低于市价5~10%抛售粮、棉、盐等生活物资,指定用人民币购买,人民币信用大增,市场趋于稳定。8月下旬,根据常德行署颁发的禁用金、银和铜元及用人民币兑换金、银、铜元办法的布告,津市市人民政府印发禁用金、银和铜元的布告,并组织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对违反布告规定,私贩金、银元者进行打击,对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大量私贩黄金、银元的60余人逮捕并科刑。市民纷纷将手中银元、铜元兑换为人民币,人民币普遍推行,占领全市市场。11月中旬,根据常德行署指示,津市市人民政府将国营公司商品价格提高到接近市价,回笼货币,迫使物价下跌,全市市场物价基本稳定。1950年,在全市发行面值5千、1万元的人民币,人民币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同年,根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人民银行津市支行统一全市现金管理,一切党政军机关和企业的现金,除留少量近期使用的外,一律存入人民银行津市支行,统一调度。195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人民币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3月1日开始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主币为1、2、3、5元四种,辅币为1、2、5角和1、2、5分六种。第一套人民币面额5千元和1万元停用,于6月5日全部销毁。 二、统一税收 1949年8月,市军管会接收常德国税局澧县稽征所、澧县税捐稽征处、田赋粮食管理局第五仓库,合并组建津市税务局,征收货物税、营业税、行商税、屠宰税和食盐过分利得税,对其他杂税杂捐一律废止。市总工会组建工人护税委员会,各行业工会成立护税分会,监督私营业主交纳税款,检举揭发偷税漏税行为,督促私商补交税款。1950年,政务院颁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后,统一税收,确定征收税种,除农业税、契税由财政局管理外,津市开征工商业税、货物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由税务局征收。市税务局对全市1700多家私商逐户评分,按分计值,确定纳税任务。1950年,税务局会同工商界人士31人组成市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并在全市50多个工商行业聘选800余人,组成各行业分评会,开展工商业税评议。根据民主评议评定业户营业额,依率计税。并把企业性质、经营规模等基本情况列入专户档案,引导企业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和查实征收。成立津市市房地产税评价委员会,组织街道居民100余人协助办理房地产丈量、册籍编制和房地产等级、价格的评议工作,为全市房地产税征收创造条件。统一税种,加强征管,民主评税,处罚偷税漏税者,全市税收大幅上升,1950年全年税收198.1万元,1953年增到288.2万元。 1950年8月,津市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在全市开展认购胜利折实公债活动。中共津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宣讲发行胜利公债的目的意义。会议作出决议,号召全市工商企业、各群众团体、社会各界踊跃认购胜利公债,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作出贡献。仅津市市总工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就动员会员认购胜利公债14.2万份,超过上级分配给津市13万份的任务。 三、实行供给制 1949年8月至1950年10月,津市实行“供给财政”,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全额上交,各项支出上面核拨。后改为“半供给财政”,收支挂钩,明确税收附加、房地产收入及其他收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支出除保证行政、文教、卫生等开支外,还腾出资金支持地方工业生产和市政建设。1949年8月至1952年9月,中共津市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伙食分大、中、小灶三种标准。市级领导干部吃小灶,科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吃小灶的干部每月大米190市斤,吃中灶的干部每月大米110市斤,吃大灶的干部每月大米105市斤。每人每两年供应棉衣一套,单衣三套,三年供应棉被一套。1952年7月,全市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将供给制改为低工资制,按职务高低评定等级,10月份按等级发工资,供给制废除。稳定物价,统一财经的工作,是新中国成立后在财经战线上取得的一个重大胜利,自此,结束了津市12年的通货膨胀和物价高涨的局面,为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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