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澧县法院受理一起离婚诉讼,当事人称,其于2002年与丈夫登记结婚,结婚多年,生活琐碎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本案这类因夫妻双方性格冲突产生的、“事儿”较小的离婚诉讼,承办法官向来保持着谨慎判离的态度。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却发现双方当事人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之一,即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发现此点后,承办人立即向当事人释明,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这种现象在从前发生较多,一些欠发达地区因为缺乏相应健康和法律知识,总有‘亲上加亲’的错误认识,因此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都会重点审查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作此规定,是出于医学和伦理道德的双重考虑,这既是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后代的健康考虑,也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和维护亲属秩序。即使由于阴差阳错的某些原因已取得结婚证,无效婚姻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开展基层普法活动以来,这类现象大大减少,这也是国民健康和法律知识素养提升的体现,但偶发的一两例还是在提醒我们,基层普法教育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