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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是否需要共同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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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2:45: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丈夫借钱,妻子是否需要共同还款】

来源:刘京梅律师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配偶关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黄先生向王先生借款6万元,出借款项当天黄先生出具了借条,明确了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后黄先生逾期没有偿还借款,王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还款,同时主张黄先生的配偶关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黄先生出具的借条仅有他本人的签名捺印,妻子对丈夫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且关女士在丈夫借款后并未表示愿意共同偿还借款,王先生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款用于黄先生与妻子的家庭共同开支。

        法院认为,在关女士未与丈夫共同签署借条且嗣后关女士并未对借款进行追认的情况下,王先生应当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在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王先生要求关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王先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黄先生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黄先生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涉债务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关女士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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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29 12:49: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一方借款,不是用于生活、经营的并超出正常生活范围的,另一方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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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3: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王先生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黄先生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黄先生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涉债务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关女士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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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4:1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明确了法律责任好帖欣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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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4: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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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4: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案释法。学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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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4: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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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4: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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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15:2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老師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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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9 22: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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