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扬社区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085|回复: 19

常见易混法律术语分类辨析(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6-21 08: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6-21 09:09 编辑

常见易混法律术语分类辨析(二)

    严谨规范是法律职业的应有之义,不同的法律术语,有其不同的内容属性,亦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时一字之差,可能不仅导致无法准确表达己方意思,还会产生完全偏离己方目的的法律后果。
    为了规范准确使用法律术语,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收集并梳理了63组常见的易混易错法律术语概念,包含「民商篇」、「刑事篇」、「行政篇」、「程序篇」四大板块,具体内容详见如下列举,供各位读者参考交流。今天与大家分享第一部分[民商篇]。
第一部分:民商篇(2)
      16. 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A.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份额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B.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C.二者区别:①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③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17. 天然孳息 VS 法定孳息
      A.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产生奶产品等。
      B.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依据股本金获得的股息等。
      C.二者区别:①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法定孳息是将原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对价,体现的是用益法律关系。概言之,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8. 姓名权 VS 名称权
      A.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C.二者区别:①权利主体不同,自然人享有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②姓名权不可转让,但名称权可以转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将其对名称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9. 名誉权 VS 荣誉权
      A.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有并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B.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C.二者区别: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普遍享有的权利,但荣誉权则不同,只有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越的民事主体,才可能获得荣誉权;②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而荣誉权的取得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国家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才能取得;③名誉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转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撤销;但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或剥夺。
      20. 抚养 VS 扶养 VS 赡养
      A.抚养:即抚育、保护和教养,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长辈对晚辈的抚育、保护和教养。
      B.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涵盖了抚养、狭义的扶养、赡养三个概念。狭义的扶养,是指相互扶助、供养,发生在同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助、供养。
      C.赡养:即子女或者晚辈对父母或者长辈提供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晚辈对长辈的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21. 法定继承 VS 遗嘱继承 VS 遗赠 VS 遗赠扶养协议
      A.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B.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
      C.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指定的接受遗赠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遗赠属于单方、要式法律行为,无需取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D.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义务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义务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亦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22. 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
      A.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B.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C.二者区别: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法人、个体经济组织、民非组织等,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②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③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④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合同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23. 劳务派遣 VS 劳务外包
      A.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对象是“人” ,即员工。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用工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对员工负有一定的义务,也有管理员工的权利。
      B.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对象是“事”,即一定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
      C.二者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主要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外包主要由民法典调整;②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外包单位一般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③管理责任不同: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从事外包劳务的员工应当由外包单位直接管理,发包单位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
      24. 法人 VS 法定代表人
      A.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B.法定代表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自然人)。
      25. 抵押 VS 质押
      A.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就该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B.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债权人(即质权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C.二者区别: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或者权利(如支票、存款单、仓单等);②方式不同:抵押无需把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质押则需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③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者对抗要件;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权利质权的设立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要件。
      26. 留置权 VS 动产质权
      A.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以留置财产折价,或就该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B.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C.二者区别:①设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由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③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④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27. 按份之债 VS 连带之债
      A.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C.二者区别:①外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各个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各个债权人仅能请求该债务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额;相对于债权人,各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各个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分别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连带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相对于债权人,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②内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清偿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不会发生内部追偿问题;连带之债,如果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者某一债权人受领了全部给付,内部之间会发生追偿问题。
      28. 同时履行抗辩权 VS 先履行抗辩权 VS 不安抗辩权
      A.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己方义务。
      B.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C.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9. 约定解除权 VS 法定解除权
      A.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约定解除事由是合同当事人自主协商约定。
      B.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0. 定金 VS 订金
      A.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
      B.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提前获得期限利益,支付预付款只是客观上起到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
      31. 债权人代位权 VS 债权人撤销权
      A.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
     B.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前述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的一项民事权利。
    32. 担保物权 VS 反担保
     A.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B.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与本担保相对的概念,反担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本担保不存在,则不存在反担保。
   

mmexport143a3022d76d43157412a05232e5d0ff_1642562540385.jpeg



u_1503150579_1958875033&fm_253&fmt_auto&app_138&f_JPEG_edit_16671190715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09: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点赞写得可观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09: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么精密的头脑,搞得如此合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09: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09: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的法律知识佳作,谢谢分享为你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1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清的此类文章很好很好!是大家必备的又搞不太清楚的东东。点赞点赞点大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13:3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帖,为您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14:38: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14:40: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一下法律知识的一些基本概念,有好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6-21 15:08: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你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正扬社区

GMT+8, 2025-2-13 22:19 , Processed in 0.040834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http://www.cdzyw.cn 常德正扬社区

© 2022-2023 正扬社区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