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自己没钱用了,想急着卖掉套现,我自己有一辆货车,图方便我就自己开车准备送过去。想着不会被你们发现,给社会造成了安全隐患,我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在临澧县公安局刻木山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当事人杨某桂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6日晚,临澧县公安局刻木山派出所在刻木山群玉社区泉水加油站盘查过往车辆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杨某桂(男,48岁,湖南省浏阳市人)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随后派出所民警在杨某桂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查获烟花爆竹共297箱,并核实发现驾驶员杨某桂不具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资质。经询问,杨某桂对自己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杨某桂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民警普法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属国家法律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物质,未经许可私自运输、大量存储,不仅存在巨大安全隐患,而且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市民可通过110报警电话,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警民携手,共铸平安。
来源:临澧公安
编辑:杨欣
一审:朱菲
二审:涂曼妮
终审:邓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