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浅见
四大文明古国之——巴比仑,因过度砍伐森林,破坏生态,造成水土流失,最后沦为海底。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环境问题不断加剧,而引起人类的关注,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国外许多国家已形成了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有的还成立了独立的生态保护的执法部门。
在我国,生态文明也取得了很大成绩,把有关环境保护写入了《民法典》和《刑法》,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含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总体布局。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在我国仅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就立法28部之多,尽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备,但鄙人认为缺泛力度,原则性的要求多,明确而有力的规定少,缺泛可操作性,由于牵扯的部门多,扯皮的事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着体制与法制脱节的情况,从而使法律执行力大打折扣。
我认为,法律只是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提高公民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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