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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津市禁烟(二) 彭克见
1935年,湖南省政府曾以津市烟民众多为由,划津市为禁烟特区,任命李宗溥为禁烟特区特派员,设专员办事处,直属湖南省政府,不受澧县节制。还设立了戒烟毒医院及勒戒所,当时全市共有烟民5022人,其中已领执照的1075人,登记而未领执照的229人,已戒断烟瘾的3718人。1940年禁烟专员办事处撤销,由澧县县政府接受津市禁烟。1940年代初期,国民党财政收入情况开始缓和,为了粉饰政府清正,不得已忍痛撤销了特税局。同时免除了吸食鸦片者个人执照。
1940年2月,澧县政府成立了澧县禁烟委员会,并发文要求全县年底以前戒绝鸦片烟。委员会下属的津市第一戒烟所所长,由津市警察所所长郑家义兼任。为了抢功,郑家义下令逮捕了贩运鸦片烟犯傅马红,上诉到澧县地方法院,傅马红被判处死刑,在津市枪毙。是年6月,津市土膏行、店、馆表面上收束,随即郑家义向澧县政府报告称:“津市烟民于6月底已经戒绝。”但这些土膏行、店、馆得到“监护处”和“税务局”的暗中支持,暗地里吸烟的人仍然很多。1945年,毛景彪任常澧警备司令,颁布禁烟令,在津市又大张旗鼓地杀了烟毒犯陈顺燮,烟毒之风稍有收敛。
1947年8月,津市又成立了勒戒所,由当时的津市警察所所长潘少奇兼任勒戒所所长。按照省政府的规定,采取“调验”的方法,即到指定的戒烟医院,化验便溺和检查头部、手指,注意生理变态情况来发现吸毒者。一经发现,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自动投戒戒绝后而再犯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2)勒戒戒绝后而再犯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3)三犯者处死(三犯指贩、吸、又犯)。
如1947年9月26日,警士傅力和、戴明佐当场拿获毛德鉴、谭张氏两人吸食鸦片后,判处了毛、谭两人各一年有期徒刑。这样,使贩运鸦片者和吸食烟毒者的活动又有所收敛。但是,警察们利用这个规定,经常进行敲诈勒索,这其中尤以刑警组最甚。刑警组长周某经常带着刑警组的人,到河边搜查上河下来的船民,有一次在东河街河边(1948年上半年)搜出一个卓姓船民,身带土膏40两,周当场要罚光洋200元,最后罚光了他身上的180元,才放了他。罚款全部被周纳入私囊。刑警组副组长程泽举本人就吸食大烟,但他却打着禁烟的招牌,在1949年2月一次就敲诈烟馆老板叶老二光洋20元,又敲诈大烟贩子王大金等两人法币55万元。刑警组员毕家元、沈英、张海波、王友才等人,在1948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发现住三洲街的魏氏在家里吸鸦片烟,抓住后,罚了他43块大洋,魏氏无现款,只得打借条,陆续归还后,他们4人又各分得10元。
更为滑稽的是,烟老板许梅生,为了保住生意,通过贿赂刑警组,还成了刑警组员,跟着贼喊捉贼地禁烟。警察所办事员黎福卿在1947年底,一次就向大烟业主勒索法币80万元。巡官唐碧如,在1948年至1949年期间,经常向烟馆老做胡绍明、叶老二进行敲诈,每月向他们要3至5元光洋的草鞋费,像这些例子不胜杖举。这样的禁烟禁到津市解放时,仍有贩卖鸦片烟馆9户,吸食者290多人。 摘自政协湖南津市委员会编纂的《城市基因津市文史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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