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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17)
第三章 刑事审判
第三节
普通刑事案件审判
1950~1959年,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1294件。其中盗窃、伤害和破坏婚姻家庭案352件,占27.2%。同期,进行几次专项打击,1949年8~12月,开展禁用管理黄金、白银工作,禁止黄金白银在市场流通。遵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用与管理金银的几项规定》,市人民法院审理黄金白银案59件。1951年7~9月,开展禁毒运动。民国时期,四川贵州等省的鸦片毒品通过津市向常德、湘西销售,津市曾一度设为禁烟毒特区,但禁而不止。津市市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历时3个月,审理贩卖毒品罪犯42人,依法判处死刑1人,十年以上徒刑3人,5~10年徒刑14人,3~5年徒刑17人,管制6人,拘役1人,通过打击,津市市毒品禁绝。1952年起,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投机倒把、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简称“三反”、“五反”)运动。市人民法院审理贪污案41件,处理有“五毒”行为的资本家65户。市人民银行会计股长吴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破坏国家金融政策。接受私商贿赂,贪污贷款利息2652.9万元(旧人民币)经市人民法院审判,被判处无期徒刑。50年代,市人民法院配合市公安机关根除嫖娼卖淫,共判处16名不肯改悔的妓院老板和屡教不改的暗娼有期徒刑或管制,嫖娼卖淫现象由此在津市消除。
1960~1966年,市人民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515件,其中杀人、抢劫、盗窃、强奸、奸淫幼女、伤害、纵火等重大恶性案件占35%。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人刑死,1人死缓、3人无期徒刑、353人有期徒刑或管制,其他处理155人。1967~1976年,军管组、人保织、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普通刑事案件576件(军管组、人保组判处普通刑事罪犯82人),其中,杀人、抢劫、盗窃、强奸、流氓、纵火、伤害案294件,占51.04%,流氓强奸案比前期明显增多,占18.2%,贪污案件突出达31件。以徐永富(外号花癞子)为首的流氓集团被依法审判,徐被判处死刑。
1978~1983年,一些人利用改革开放政策放宽的机会,大肆进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秩序一度混乱,犯罪团伙嚣张,发案率相对增加。198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颁布实施,市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按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集中审判力量,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其时,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死刑一审案件的罪判权下放津市市人民法院,嗣后收回。至1986年,市人民法院3年共审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374件,严惩犯罪分子587名。其中,强奸案36件43人,抢劫案12件19人,流氓案64件152人,伤害案15件20人,盗窃案155件233人,诈骗案18件26人,贪污案24件33人,受贿案3件3人,放火案1件1人,其他案件46件57人。判处无期以上徒刑21人。同期,市人民法院对涔澹农场在押犯重新犯罪的382人加处刑罚,其中无期徒刑以上13人。在“严打”期间,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但此后几年内,刑事案件发案率又逐年回升,大案要案时有发生,特别是盗窃案上升幅度大。1987~1989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普通刑事案411件,盗窃案件占43%,伤害案52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伤害案件比例最大的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一些人钻改革的空子,贪污受贿,中饱私囊.1989年,市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集中审判力量,审结贪污案件3件4人、受贿案1件1人。次年,对拒不在限期内交待的罪犯严厉惩处,共判处贪污、受贿案8件。同年,为稳定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第十一届亚洲运动会在北京顺利进行,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的指示,市人民法院调整力量,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5件,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津市市辖区内2名 罪犯死刑。
1990年,审结各类刑事案15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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