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离婚纠纷不服法院判决,
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法院裁定准许!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汉寿县文蔚乡易家嘴村六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汉寿县龙阳镇北正街8号。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常德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但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中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按一审判决执行。
近日,常德中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作出裁定:准许朱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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