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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18)
第四章 民事审判
第一节诉讼程序与原则
一、诉讼程序
1950年始,民事审判一般以调解方式解决有关婚姻、租赁、借贷、土地山林纠纷。1963年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成为民事审判的根本方法。“文化大革命”中,民事案件审判基本中断。1973年津市法院恢复民事案件审判。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从此,津市人民法院依照试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津市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受理辖区内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是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而产生,它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三种。
普通程序。案件的起诉,由原告人提出书面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人民法院将副本送达被告人以供答辩。如口头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之对方当事人,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口诉后,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符合条件者,在接到起诉之日起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者,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必要的调查,开庭审理包括审理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宣判等程序。
简易程序。当事人同时到人民法院(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审判人员当即审理或择日审理,不受普通程序中有关期限的限制,不受审理顺序的限制,用简便方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有无主案件时,适用此程序。此类案件一般来自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的申请,没有被告一方,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外,其他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审终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判决者,其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者,上诉期限为10日。
二、诉讼原则
调解原则。新中国成立初,津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照“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1963年后,贯彻执行“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审判原则。1982年起,注重把“着重调解”的原则贯穿在民事审判的各项程序中,尽可能调解解决,对久调不决案 件,在分清是非责任后予以判决。
巡回审判原则。80年代前,津市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少,机构不健全,未开展巡回审判。80年起,随着人员增多、机构完善,始有巡回审判。市人民法院派出巡回法庭,深入乡镇的田间地头,调查取证、开庭审判,派出专门巡回法庭,到案件集中或地域偏僻的地方,开展专项审判。
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事实,陈述各自主张和意见,互相辩论。通过双方辩论,法院查明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作出裁判。
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人有权提出或变更诉讼理由和请求范围,被告也可以提出和变更答辩理由或提起反诉。诉讼提起后,原告人可撤销诉讼,双方可通过自行调解达成协议,或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是否撤诉须征得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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