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7-8 16:25 编辑
津市法院服务经济健康发展
落实“六稳”“六保”政策,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受理民商事案件 1171件。审结1109件。开展服务企业专项活动,采取院领导骨干结对、定期走访、联动协调、赠订法律报刊等方式,减轻企业疫情环境下的生存发展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如审理津市家居建材广场与承租户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因受疫情影响,双方矛盾突出,合议庭认真研究案情,充分考虑双方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强请示汇报,合力化解矛盾,当事人服判息诉。依法化解金融风险,审结民间借贷案件 139 件,审结金融借款案件 98件。落实乡村振兴政策,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审结涉农案件 75 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常德法院·环保沅澧行”专项活动,审结环境资源案件3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妥善办理破产案件,我院受理的 15 件破产案件中有 14件资产处置完毕并投入生产经营,获得重生。 民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耿某、陈某与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2014年至2016年11月期间,雷某某系津市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丰华公司)职员,先后担任销售员和办理客户按揭贷款、合同备案登记、不动产权证登记等事项的客服专员。2016年5月29日,耿某以陈某某(耿某系陈某某母亲)名义签订《登记申请书》购买丰华城商铺,该申请书尾部,申请人签名栏为陈某某,加盖津市丰华公司印章。其后,耿某以陈某某名义通过另案当事人彭某向雷某某交付商铺购房款雷某某经手出具加盖津市丰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2016年8月30日,耿某将其认购丰华城商铺业主更改为耿某,并再次通过另案当事人彭某向雷某某支付购房款,雷某某经手出具《丰华城签约确认表》加盖津市丰华公司印章。2016年9月26日,耿某就丰华城商铺签订《津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由雷某某经手,合同文本为格式合同,合同尾部加盖津市丰华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耿某向雷某某交付购房款 86756元,雷某某经手出具了加盖津市丰华公司财务专用章且载明耿某交付上述购房款合计 236 756元的《收款收据》。之后,雷某某以办理产权登记为由,向耿某收取契税、维修基金。2017年2月,耿某到津市丰华公司查看其认购商铺时,发现该商铺已销售给他人。 雷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 年 10 月 30 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该判决认定雷某某犯罪事实中,包括雷某某骗取耿某、陈某某本案所涉购买商铺款及契税等。 关于案涉《收款收据》中津市丰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津市丰华公司在诉讼中予以确认。关于案涉《登记申请书》《丰华城签约确认表》《津市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津市丰华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该印章之印文与送检津市丰华公司印文下方编码不同,明显非同一枚印章之印文。津市丰华公司在津市市公安局备案登记的印章共四枚,本院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就相关事项鉴定时,津市丰华公司只提交一枚印章样本印文。 法院审理认为:津市丰华公司与耿某、陈某某之间成立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本案中,耿某、陈某某在购房过程中的经手人雷某某虽然涉嫌诈骗犯罪,但雷某某系津市丰华公司的员工,提供加盖了津市丰华公司真实印章的《津市丰华城认筹登记申请书》,其收取耿某、陈某某的购房款 236 756元后给耿某、陈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的印章也为津市丰华公司真实的财务专用章。耿某、陈某某作为普通的购房者,无从知晓津市丰华公司的员工雷某某提供的《登记申请书》已作废,也无从知晓加盖有津市丰华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是雷某某盗取的,其已尽到最基本的注意和谨慎义务,耿某、陈某某有理由相信雷某某是履行售房的职务行为。因此耿某、陈某某与津市丰华公司之间成立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津市丰华公司怠于履行注意与安全防范义务,亦使雷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机率加大,于此情形下,津市丰华公司抗辩双方不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雷某某涉嫌诈骗犯罪掩饰其合同义务,对抗善意买房人,法院不予采信。津市丰华公司上诉认为耿某、陈某某在非正常经营时间、营业场所而私下与雷某某签署文书因而不是津市丰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所涉的商铺已由津市丰华公司销售给他人,双方已不可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耿某、陈某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及返还购房款应于支持。法院判决解除耿某、陈某某与津市丰华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约合同;津市丰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耿某、陈某某返还购房款 236 756元。津市丰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常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录(2020)津市市人民法院年报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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