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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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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19:45: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高英明 于 2022-7-14 20:35 编辑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侵犯名誉权!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在微信群里骂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和向某系同一公司的同事,因工作俩人产生纠纷。张某为此在公司的工作微信群里多次谩骂向某,公司领导知晓后,进行了劝阻,并对俩人的矛盾进行过调解,但张某置之不理。向某无奈,遂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理本案的承办法官,反复向张某明法释理,指出张某的违法性。一向态度强硬的张某认识自己的错误,请求对方谅解。法院鉴于此,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张某连续两天在单位微信工作群里向向某赔理道歉,并保证今后不犯类似错误。向某也得理让人,放弃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权。受侵害者有权提起民事赔偿。相关刑法规定,以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的名誉、人格严重损害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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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0:44: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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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7-14 20:4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覃旺成 发表于 2022-7-14 20:44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谢谢覃书记首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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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0:51: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老師普法宣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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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0:55: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为老師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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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1:36: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名誉权。受侵害者有权提起民事赔偿。相关刑法规定,以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的名誉、人格严重损害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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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1:37: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好案例,为你点赞!谢谢高主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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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1:4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普法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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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2:0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以案说法,教育意义很大,值得推介分享。为您美文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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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22: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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