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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20)
第四章 民事审判
第五节财产权益案件审判
一、债务纠纷案件审判
津市和平解放后,市人民法院(含司法科)审理的债务纠纷案件多为民国政府时期遗留下的,由于生活所迫,农民和城市贫民向地主资本家借高利贷所导致的。1949年8月16日,首次审结李长江诉徐贵生债务案,调解结案。50年代,人民政府废除高利贷。至1956年。津市人民法院依据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审理债务案件476件,对于新中国成立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欠富农的债务。利一倍于本者,停利还本,二倍于本者,本利停付,利不足一倍者,债权有效,以达保护合法借贷,废除高利盘剥之目的。在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作为债务的财产都是劳动所得,对处理债务案件,市人民法院遵照“有借有还”的原则。随着人民公社化,债务案件较前大幅度减少。1957~1965年,市人民法院审结债务案77件,占1950~1956年同类案件的16.57%。“文化大革命”时期,只审结债务案4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各项工作重点放在经济建设上,商品流通领域呈现活跃局面,不可避免地产生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债务纠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处理债务纠纷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1983年起,债务纠纷案逐年增多,仅1989年,市人民法院审结债务纠纷案相当于1950~1956年的总。1950~1991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债务纠纷案1873件。
二 、房屋纠纷察件审判
民国时期,房屋多为私有财产,可自由买卖。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受理房屋产权纠纷案,1950年受理并审判102件。此后,此类案件逐年减少。50年代后期,国家对城市私房实行改造政策,除房主留用一定自住房外,多余房屋由人民政府接管后出租,每月给私房主一定比例的租金。“大跃进”时期,实行“一平二调”,对私有财产无偿调拨,造成一些私有房屋纠纷案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因受“左”倾思潮影响,城市私有房屋全部收归国有。80年代初,国家落实各项政策,纠正“左”的干扰,为城市私房主清理退赔私房产权,承认公民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纠纷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受理1件,1989年受理19件。
三、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私人占有土地,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初,国家仍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容许私有土地所有者买卖、出租、转让土地。人民法院依照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有关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多为新中国成立前遗留下来的土地买卖、典当、租佃纠纷,以及山林、土地界址纠纷。1950~1952年,共审理此类案件20件。1953年后,农村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个人所有的土地逐渐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转让买卖现象渐次消失。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所有制发生巨大变化,土地所有权不再为私人占有。1962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买卖。80年代初,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此后,宅基地、山林、土地纠纷逐渐増多,此类纠纷多在乡镇得到处理,少数不服乡镇调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有关山林、土地、水利纠纷案件,1990年,审理此类案件6件。
四、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新中国成立后,损害赔偿案多由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诉诸人民法院的极少。1965年后,因“文化大革命”干扰,损害赔偿案无人过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公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损害赔赏案件,同时,注重査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加强教广育、调解。198O年,受理损害赔偿案5件。此后,损害赔偿案增多,1985年审理20件,1990年,审理损害赔偿案54件。民事审判庭副庭庭长曹金海接办一起哑巴夫妻被他人打伤要求赔偿的赔偿纠纷案,连夜赶到原告家,考虑到原告邀集了40多名哑巴朋友,喝过鸡血酒,“声称”如法院不及时公证处理就要动手打人,曹金海请来原告亲友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劝原告相信法院,依法办事,防止事态扩大。不管原告有什么过激行为,曹金海总是笑脸相迎,使其感到到自己人格不受歧视,法律面人人平等。曹金海还请来哑语翻译,沟通语言障碍。因被告李某拒不认错,其所在单位代表又偏听偏信,祖护被告,导致原告、被告及双方单位代表发生激烈争执,哑语翻译冲走。此时已深夜2点,曹金金海担心原告在无望情况下挺而走险,与民事庭赶来的其他审判人员接着开庭调解,经过一夜耐心的说理,被告认识到了错误,同意赔偿原告医药费64余元,一场纠纷、终得得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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