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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21)
第五章 经济审判
新中国成立至八十年代初,经济纠纷案件均以民事纠纷立案,由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1982年4月1日,津市市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依法由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5月20日,首次审结澧澹公社拥宪大队诉市环卫处赔偿纠纷一案。是年,审判人员深入到市工商局、商业局、财税局等13家单位调查,掌握全市的经济合同状况,着重了解全市经济合同执行概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企业对合同的作用认识不足,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执行合同不严。同时,法院开始试办各类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结案11件,标的17、1万元。通过调查和试办案件,积累了经验,为以后的经济审判奠定了基础。1984年,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重点为“两户一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服务,对其向法院提起的经济纠纷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工作难易,符合收案条件者均立案办理,快办快结,全年审结“两户一体”起诉的经济案件16件,标的64万余元,对保护“两户一体”的合法经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巩固联户承包责任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减少,市场经济成份的增加,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增加。1988年始,法院下属各法庭也承办经济纠纷案件。因审判人员少,案件多的实际情况,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到经济纠纷较突出的单位办案。是年下半年,在市经济委员会系统专项巡回办案,结案13件,为银行收回贷款20余万元。同时,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制宣传,写出关于9厂2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的调查报告,印发宣传资料600份,给市经济委员会系统的经济管理人员讲法制课。副院长覃士文重视经济审判联络站的工作,与审判人员一道北上东北,西到新疆,为解决经济案件当事人的诉争查证,做到公正快速审结经济纠纷案件。
第一节 审判制度
一、基本原则
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工商行政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对工商部门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处理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审理,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都不得干涉。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首先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尚无具体政策的,与有关方面商量,根据案情事实,合情合理解决,以利于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不论诉讼当事人是法人、还是公民、个体户、专业户,不论是大单位还是小单位,是上级部门还是下属单位,是本地还是外地,是何种民族,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着重调解原则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大部分是法人,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从有利生产、团结和经济的发展,有利执行出发,贯彻“着重调解”原则,做到是非分明,责任清楚,自愿合作地处理纠纷。但不能久调不决,确实调解不成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应及时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
二、案件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影响的大小,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级别管辖。津市市内发生的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均由津市市人民法院管辖,如诉讼标的金额大,案情复杂,影响大,则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案情简单的,津市市人民法院也可审理。金额大小无明确规定。津市市人民法院的辖区与其行政区划一致,在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上,一般由被告的社会组织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经济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则由签约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凡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收案范围
1982~1983年,津市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除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外。还受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部分经济犯罪案件。从1984年3月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后至1991年,经济审判庭只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审判程序
审判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与民事案件基本相同,其区别仅在于经济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是法人,在诉讼 过程中,应注意案件当事人是否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
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种,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当场结清的,不制作调解书。适用简易程序时,如发现案情复杂重大,应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按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须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如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按撤诉处理,如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者,则可以拘传或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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