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2-8-6 10:57 编辑
洗浴后摔倒受伤
顾客自担四成责任
李某是某酒店的会员,一天她到酒店洗浴,出来后行至酒店大厅处时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及左肩关节扭伤等。李某自行支付了相关费用。
事后,她与酒店就赔偿事宜协商了一个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李某认为,酒店提供的塑料拖鞋较小,自己穿着并不合适,在前台大厅结账时,因地面有液体,脚底打滑不小心摔倒,当时地上没有障碍物。而酒店不认可李某的说法,酒店员工出庭作证,指认李某摔伤时的位置在大厅台阶的附近,挨着饮水机,李某是踩空台阶摔倒,并提交了酒店大厅的照片。李某对证人证言不认可。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与酒店存在利害关系,故对其员工的证言不予采纳。酒店不能提供事发时大厅的视频等影像资料,事后拍摄的大厅照片展示的大厅状况不能确认。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酒店大厅摔倒完全基于其本人的过错或者李某本人存在主要过错。故基于李某在酒店大厅摔倒的事实,结合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入公共场合时,对自身安全亦有注意义务,应小心谨慎,保护自身安全的常识,酌定酒店对李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鉴定费共计12.6万余元。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在酒店大厅中摔倒受伤,酒店作为经营者,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酒店称因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超过一个月,超过视频保管期限故无法向法庭提供。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法院认定李某的主张成立,酒店需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