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2-8-7 10:44 编辑
顾客抢购商品摔伤
超市承担六成责任
2021年11月,赵某在进入某超市抢购特价猪肉时,在超市感应门处摔倒。事发后,赵某的亲属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因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3万余元。
超市认为,赵某受伤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导致摔倒受伤,并提交了事发当天录像光盘。录像显示:赵某奔跑进入超市入口感应门处,与感应门发生碰撞摔倒在地,感应门无掉落、坠落现象。超市感应门入口无大量人群,仅有一人在赵某身后。超市称,感应门需要反应时间才能自动打开,由于赵某奔跑进入,感应门未能及时开启。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和管理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事发当天超市设有特价促销的活动,但是未安排专人维护现场秩序,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事发时在超市入口处设置有安全提示标识,故超市对赵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对购物环境的观察及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对其身体所受损害,自身亦有过错。据此,法院酌定超市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以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于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勤勉地采取完善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消费者免受潜在的可能的侵害。 本案中,超市为了吸引顾客而组织低价促销活动,应对促销活动合理组织安排,对超市配套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对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合理措施并予以合理提示,以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赵某为抢购超市低价促销商品跑着来到超市入口,超市明知入口的感应门需要反应时间方可打开,其作为经营者,应能预见到顾客为了能够抢购到商品会快速进入超市,进而导致超市入口感应门反应时间不足不能打开的危险,超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危险的发生。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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