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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之十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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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6: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8-7 16:48 编辑

酒后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之十八、十九
—被后续车辆碾压仍然逃离的,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925号李某海故意杀人案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应当负有救助、报警的法定作为义务,但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并明知不履行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倪某国交通肇事案指出:被告人倪某国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因避让车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刹住车,将被害人严某桂撞倒。倪某国当即将严某桂抱到附近卫生室请求救治。接治医务人员认为卫生室不具备抢救条件,即催促倪某国将严某桂速送县人民医院急救。倪某国在向县城继续行驶过程中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将严某桂抛弃在河滩上(距公路约200米)。当日下午4时许,严某桂被他人发现时已死亡。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倪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只能证明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理由如下:(1)被告人倪某国在交通肇事后即将被害人抱送附近诊所求治,并按医嘱速送被害人去县医院抢救,其后来遗弃被害人是在认为被害人已死亡的主观状态下作出的,故而被告人无杀人的犯罪故意。(2)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被遗弃前确没有死亡,也无法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被遗弃无法得到救助而造成,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故其行为不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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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6:56: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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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7:2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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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7:36: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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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7:56: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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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8:27: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事,为雷局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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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19:22: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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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7 21: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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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7 22:28: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善若水 发表于 2022-8-7 16:56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谢谢会长林主席的首席关注与鼓励支持!向您问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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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7 22:2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开均 发表于 2022-8-7 17:28
欣赏老师佳帖!为您点赞!

谢谢史局长老师的关注与鼓励支持!向您问候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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