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2-8-29 15:19 编辑
使用自己银行卡帮忙转帐
八名被告人获刑!
近日,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活动案件。八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和没收非法所得。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组织八名被告人,分别在宾馆及周某某家中,用各自的银行卡接收违法资金,并承诺每转账一万元获利五十元。八名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周某某转账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协助转账。经查实,八名被告人协助转账的资金均含不同金额的诈骗资金。案发后,八名被告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为非法获利,在同案人的组织下利用各自的银行卡,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帮人转账,并非小事,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切不可因小失大,为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未来搭上。信息网络犯罪危害极大,广大群众必须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不要成为被害者,也不要沦为其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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