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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29)
第九章 司法行政
第三节 法医鉴定
1949~1989年,津市市人民法院未配备专职法医。遇有民事和刑事涉及伤情和药物、治疗费用等需要鉴定,即请公安局协助,或委托市人民医院医疗鉴定小组、外地法院法医鉴定。1990年5月,根据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市法院设专职法医。同年11月,法院派法医到衡阳医学院参加法医培训,为期一年。1991年4月,市法院设置法医鉴定室,购置了一批法医鉴定必备器材。8月,返院开展鉴定工作,11月,取得“法医专业证书”。8~12月,活体鉴定51例,户体鉴定5例,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有力证据,且配合公安、检察等部门侦破刑事案件数例。
自建立法医鉴定室以来,市法院(包括法庭)受理的全部的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刑事自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派出所、乡镇司法办公室和一些调解组织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大部分,均由法医作出伤情鉴定,由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法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鉴定人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对没有损伤而伪装受伤、弄虚作假夸大事实、胡搅蛮缠、威胁、利诱者给予批评教育,真正发挥“权威”作用。
第四节 财务管理
法院成立后,由于人数少,财务往来比较单纯,故未设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津市公、检、法三家统一财务管理。1974年始法院财务独立,由办公室一人兼管财务,司法行政室成立后,财会工作并入其职责范围。每年之初由财会人员按编制额编造各项经费支出预算,经院长审查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在执行预算中,法院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限额,并制订财务管理细则,精打细算,力争勤俭节约。80年代,法院人数不断增加,各项物价不断上涨,加之法院基建任务繁重,每年开支均突破预算,呈逐年增加趋势。市财政局对法院实行经费包干,从1992年起,法院财会制度实行改革,除干部职工工资、福利、水、电、煤,法庭办案,下乡补助,车辆油修、房屋维修、武器服装、法律文书、油墨腊纸、邮电报刊、设备购置等项费用外,剩余经费按各庭室人数、工作性质、分档次包干。机关庭室分为三个档次:一档人平月限额40元,二档人平月限额30元,三档人平月限额25元;法庭分为四个档次:一档人平月限额60元,二档人平月限额50元,三档人平月限额40元,四档人平月限额30元。实行行政经费包干到各庭室后,财务室对各单位报销的帐目,分户登记建立专账由领报人签字,作为按季检查和年终结算。奖惩的依据,超过季度限额的,原则上当季一律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急需报销的,必须经主管财经的院长批准,但要相应扣减下季限额指标。为鼓励节约开支,严格控制开支,年终结算时,对包干单位节余的经费,全部返回给包干单位,50%奖给单位自行处理,50%留作下半年度继续使用。
人民法院对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由财会人员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以庭核算,各庭设专人兼管诉讼费收取管理工作,每月财务人员与各庭核对一次诉讼费数额,坚决杜绝诉讼费管理上的漏洞。
按规定,诉讼费的10%上交上级法院,90%上交本市财政。由于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国家财政部1990年3月发文,规定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以弥补业务经费不足,并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自此,津市法院所收诉讼费用除上交上级法院的外,其余部分留作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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