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创建离不开每一位市民的努力,守护文明建设成果也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文明从我做起。让我们摒弃以下这些不文明行为,争做文明的传播者、实践者和监督员,为我们干净、整洁、美丽、和谐的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车辆乱停乱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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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37分,湘J5P670在兴隆街中医院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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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50分,湘J39Z31在安福西路老百姓大药房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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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51分,湘J5223D在安福西路邮政储蓄银行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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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55分,湘AD62568在滨河路裕林商务宾馆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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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53分,贵F8297A在滨河路临江商务宾馆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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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02分,湘J555YD在安福西路老科协门诊部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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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11分,湘J3972D在滨河路外滩新城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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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02分,湘JV8539在安福西路宏达烟酒商行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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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25分,湘JB1296在安福西路华城大酒店前不按规定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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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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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04分,迎宾中路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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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43分,迎宾中路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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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24分,安福西路流动摊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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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门店出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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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46分,下河街吴记生鲜行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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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8时48分,下河街杨阳钢木家具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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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09时36分,文化街阳光小屋出店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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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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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临澧随手拍 专治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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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不文明现象见过吧~
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占道经营、乱停车……
如果你对它们还只是简单吐槽
那你就out了
其实,你可以——咔擦拍!
为维护我们的城市文明
当你遇到不文明现象
请举起手机拍下它
注明时间地点,加上简单描述
曝光它
对不文明现象说“不”!
来源:临澧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指挥部办公室 临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杨 欣
一审:朱 菲
二审:涂曼妮
终审:邓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