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0-20 09:30 编辑
村集体土地征收,离异女子是否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
离异女子遇上征地,村组拒绝平等分配,补偿款被大打折扣,离异女子可以获得全额征地补偿款吗?请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徐某因与某村组组员李某结婚,将户籍迁入某村。2019年5月,徐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某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徐某在某县城附近打工为生,没有再婚。 2020年10月19日,某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26 466 739元。 2021年4月9日,某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户代表会议并经会议一致同意,制定《2020年某村组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第一条约定:“凡户籍在某村的(除已离婚和外嫁,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外)按百分之百分配。”第六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60%分配。” 此后,某村组以徐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徐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某村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某村组,因此,徐某依法具有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徐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某村组向徐某支付征地补偿分配款420000元。 以案释法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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