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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汽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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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1-1 10:13 编辑

租来的汽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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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来的汽车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转借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谁来担责?请看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8日,黄某通过租车平台向某租车公司租赁汽车一台,而后将汽车交给其丈夫江某使用,江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1年4月14日晚上,江某驾驶该汽车行驶至某县井头圩镇磨头村红绿灯路口时,由于闯红灯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两车受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江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李某受伤后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药费113125.93元。
       案涉汽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出院后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江某、黄某租车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9万余元;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交强险、商业险。
法院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有三。
        01保险公司能否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免责?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案涉事故车辆一方投保时,在投保人声明上对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及加粗字体作出了提示,且投保人在该投保人声明上手写了“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一句话,并在投保人签章处加盖了投保人的公章,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江某在事发时无证驾驶案涉事故车辆,属于保险公司与案涉事故车辆的投保人约定的免除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免除责任。
        02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车辆登记在租车公司名下。该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系黄某向租车公司租赁汽车使用期间。租车公司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租车公司,其与承租人即黄某之间的汽车租赁行为合法,且其将案涉车辆出租给黄某时,已审查了黄某的驾驶资格,要求黄某提供了身份证及驾驶证,进行了人脸识别,并向黄某提供了安全的汽车,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03本案的责任划分、损失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肇事司机江某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时未取得驾驶资格,且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因保险公司免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承担责任,且租车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江某、黄某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租赁案涉车辆的期间,对该车辆负有合理管理的义务,却在明知其夫江某不具有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将案涉车辆交由其驾驶,最终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30%的赔偿责任。江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本案7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项经济损失为338102.44元。保险公司承担案涉汽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和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李某共计198000元;李某损失超出部分138302.44元,由江某承担70%的责任即96811.71元;由黄某承担30%的责任即41490.73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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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1: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按 经法院核算,李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各项经济损失为338102.44元。全额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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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1: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幸亏买了保险,但责任方还是要赔偿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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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1:33: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以案释法普法佳作,谢谢分享,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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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5:5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佳作!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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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19:36: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理,为雷局佳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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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21: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欣赏优秀作品,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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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 21: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佳帖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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