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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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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21: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1-6 21:41 编辑

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的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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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10〕3号)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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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22: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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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6 22: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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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02:18: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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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10:1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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