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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二十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09〕33号)二、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 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 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 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 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 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 6. 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 7. 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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