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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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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15: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2-12-15 15:56 编辑

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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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
1998〕31号)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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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17:06: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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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17:06: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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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19:0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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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5 19:14: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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