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公安破获一起容留妇女卖淫案[url=]临澧红文化[/url] [color=var(--weui-FG-2)]2023-02-08 16:49 [color=var(--weui-FG-2)]发表于湖南
“沅澧安澜·五打五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临澧县公安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打击,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切实提升辖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案件详情 近日,临澧县公安局安福派出所接到线索:兴隆街某私房内可能存在涉黄服务。安福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进行布控,经派出所民警连续多日蹲守。2月3日晚在开展“沅澧安澜·五打五整”专项清查行动时,安福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一举捣毁该卖淫场所,并当场抓获该卖淫场所的老板周某梅(女,55岁,临澧县迎宾路社区人)及正在从事卖淫嫖娼行为的苏某玲(女,35岁,桃源县观音寺镇人)、孙某桂(男,56岁,临澧县望城街道人)、肖某芳(女,40岁,石门县二都街道人)、王某君(男,52岁,临澧县佘市桥镇人)。
经调查询问,2月3日傍晚时分,孙某桂、王某君两人分别来到位于兴隆街的周某梅的私房内,在老板周某梅的介绍下,约定以100元嫖资分别与卖淫女苏某玲、肖某芳发生性关系,并分别将100元嫖资以现金的方式付到卖淫女手中,老板周某梅分别对每人抽成30元,却不料被民警当场抓获。审讯室内,周某梅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苏某玲、肖某芳在其私房内从事卖淫的违法事实,苏某玲、肖某芳、孙某桂、王某君对其从事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周某梅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被我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苏某玲、肖某芳、孙某桂、王某君因涉嫌卖淫嫖娼被我局处以行政处罚。 以 案 释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临澧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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