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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三十四)
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18号)16.对于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所涉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实施的过程、方式、被查获时的情形和环境,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与同案人的关系、非法获利等,审查相关辩解是否明显违背常理,综合分析判断。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但行为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1)使用遮蔽、伪装、改装等隐蔽方式接送、容留偷越国(边)境人员的; (2)与其他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人使用同一通讯群组、暗语等进行联络的; (3)采取绕关避卡等方式躲避边境检查,或者出境前、入境后途经边境地区的时间、路线等明显违反常理的; (4)接受执法检查时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事由、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的; (5)支付、收取或者约定的报酬明显不合理的; (6)遇到执法检查时企图逃跑,阻碍、抗拒执法检查,或者毁灭证据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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