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3-7 23:43 编辑
刑法中37种推定“明知”情形(三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署缉发〔2021〕141号)四、对用于运输走私冻品等货物的船舶、车辆,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刑事办案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