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雷光清 于 2023-3-14 20:30 编辑
口腔门诊部悄悄“变更”矫形器型号?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都说牙齿矫正=换脸,某夫妻俩一起去整牙,选的套餐价格相差大几千,仔细一看牙套型号却是一模一样。 难道是商家“偷梁换柱”?假一赔三法院会支持吗?来看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女子陈某至某市A口腔门诊部就诊,咨询牙齿畸形矫正,门诊部负责人曾某接待了陈某。经过介绍,陈某最终选择了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全口正畸治疗方案,项目治疗费为2.8万元。当天陈某便支付了定金,并在10日后支付了全款。 2022年3月,陈某的丈夫熊某决定在某市B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矫正,选择的治疗方案是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价格为2.16万元。 然而,治疗期间二人一交流对比,发现两者的矫形器是同一型号,均为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陈某立即向某市A口腔门诊部反映,并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投诉后,某市A口腔门诊部给陈某重新制作牙模,使用的是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经过治疗,陈某的牙齿畸形矫正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全部治疗完毕仍需要一段时间。 越想越生气的陈某将某市A口腔门诊部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2.8万元诊疗费,并三倍赔偿损失。 另查明,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有冠军版、标准版两个版本,两者在价格、使用方式、材质上均存在差异。 法院判决 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到被告某市A口腔门诊部进行牙齿畸形矫形治疗,被告在接诊后与原告沟通确定治疗方案,最终原告选择的是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并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了2.8万元的费用。被告某市A口腔门诊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某市A口腔门诊部在其后给原告陈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使用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而是代替使用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直至2022年4月,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后才更换过来。 本案中,鉴于被告某市A口腔门诊部已履行了更换义务,原告也予以接受,并继续在被告处进行后续治疗,对于原告要求退还2.8万元诊疗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告某市A口腔门诊部擅自更换矫形器型号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原告畸形矫正服务费2.8万元的三倍赔偿共计8.4万元。 综上,法院判处被告某市A口腔门诊部经营者曾某赔偿原告陈某三倍损失,共计8.4万元。 以案释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存在偷工减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糊弄、多收费、名不副实等情况,属于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为欺诈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口腔医疗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医疗服务领域,期间对于诊疗过程,所使用器材的材质、功效、美观度等情况,消费者一般不具备专门的知识,完全依赖于口腔治疗部门的专业指导。而口腔治疗过程中诊疗方案所使用的器材在价格上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基于此种情况,经营者更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产品信息,按照消费者所选定的品牌、材质、规格使用相关治疗器具与耗材,并在诊疗过程中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使用的情况及治疗进展情况,从而保证消费者的权益,这样才能促进口腔诊疗行业的健康有序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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