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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网购,会"避坑"更会维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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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0: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陈爱玉 于 2023-3-20 10:10 编辑


以案说网购,会"避坑"

更会维权!

(三)

  网购具有方便快捷、商品种类多、优惠力度大等诸多优点,吸引了广大消费者,但也存在着“所见非所得”、质量瑕疵等诸多隐患,导致由此产生的网络购物纠纷类案件也增势明显。在今年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本人整理了一批网购维权典型案例,旨在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构建和谐消费关系,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丶网购“三无产品”  如何挽回损失?

  【简要案情】
  王某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鹿茸片10盒,折扣后价格共2000余元。下单到货后,王某询问商家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答复为“农副产品,没有的”。王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属于“三无产品”,提出十倍赔偿,双方产生争议,由此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王某所购“鹿茸片”外包装处无产品合格证、无厂名厂址及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十倍赔偿,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以案说法】
  本人认为,消费者在网购前,应尽可能事先了解店铺产品的供货渠道及店铺信誉度,向商家详细了解商品的属性、质量、品牌、产地等信息;下单时,也要注意保留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妥善保管好商品,及时依法维权。而作为销售者,也应当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制假售假、不知假售假、不出售“三无”产品,诚信经营,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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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0:2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佳作,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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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0 10: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朱老师的首帖首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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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7:4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读文明事,点赞版主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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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0 17: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佳作欣赏,为你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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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0 18:5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津市杨支埃老师的关注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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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0 18:58: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汉平老师的支持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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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07: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老师精品佳作!欣赏学习!为您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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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3-21 09: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古渡源网友的鼓励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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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11: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普及法律经常搞,实实在在干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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