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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40) 附 录
剖析一个“皮包”公司
看经济审判如何为综合治理服务
为了摸索经济审判为综合治理服务的路子,最近我们对在津市范围内的皮包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并重点剖析了一个有代表性的皮包公司。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成特点
在我们今年已审结的30件经济纠纷案件中,津市滨湖农工商购销公司就占四件。为此,我们对这个公司进行了重点调查。从调查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采用欺骗手段得到了工商部门的许可,领到了营业执照,刻有公章,有银行账号,可以托收承付,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这个公司是一九八四年自由组合而成的。他们在申请开业的报告中谎称有铺底资金3万元。而且从银行开来了假证明,实际上当时资金不足一万元;
二是组织松散,人员来去自由,经常变动。该公司最初的10人来自两省两市五个县,现在只剩下一个光杆经理,其他人员早已各奔东西了。
三是往往采取买空卖空的手段牟取暴利。该公司经常利用签订合同拿别人的钱做买卖,赚了钱自己得,赔了本,撒手不管。如该公司业务员刘香在辽宁与某公司一次就签订供给六千万条麻袋的经济合同,合同规定每月交货一千万条,其实该公司根本没有履行这一合同的能力,使辽宁某公司的购销员在津市坐等了2个月而空手返回,给对方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四是内部矛盾重重。公司成员貌合神离,为了私利不择手段,有的拿着公司开的介绍信、合同,打着公司的招牌而为个人捞票子。有的为了赚钱甚至出卖公司的合同;
五是经济管理混乱。全公司共十人,经理、副经理,股长就有七人,谁都可以说了算,有的采购员可以不经经理批准,就可以往外打款成千上万元。
二、皮包公司对社会的危害
一是影响社会安宁。由于公司人员来往频繁,把公司所在地变成了饭店,酒馆和旅社。一些不明真象的人也常借宿于此,给一些流窜人员提供了方便。他们在公司里除了谈生意外就是吃饭,喝酒吹牛打牌,常常闹到深更半夜,有的因酗酒而互相争吵、打骂,严重地影响了周围的安宁。
二是经营无范围,扰乱国家经济秩序。皮包公司的存在是以金钱为前提的,只要有利可图,他们就什么都干,因而他们常常违反国家政策。倒买倒卖国家政策禁止的物质和紧销商品,从中牟利,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如滨湖公司就曾因倒卖汽车而被工商部门罚款。
三是成员混乱,缺乏职业道德,见财忘义,到处行骗。如滨湖公司副经理郑士表在慈利县木桥乡公公司名义用1000元买下一农民旧房两间后,转手卖给他人,当时只给当事人400元,其余全部装入个人腰包。该农民卖房是为了修新房,其结果旧房卖掉了,钱收不到,新屋建不起来,全家人只好借宿于他人屋檐下,此农民在公司门前呼天喊地,要死要活。
四是组织松散,制度不严,给侵吞公款大开了方便之门。如某业务员把公司7千多顶帽子出售后,一分钱也没交给公司,全部进入私囊,再如业务员陈本望为买一张过期的汽车计划指标,一次打款7000元。他们拿到这些钱后不辞而别,去外游山玩水,花天酒地。据不完全统计,仅滨湖全公司私人欠款和亏损就达三万多元,综上所述,皮包公司无论是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还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都有很大危害。
三、几点措施
对于“皮包公司”,除有关行政部门应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外,作为审判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提高认识,把做好经济审判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项任务来抓。事实说明,经济纠纷案件也随时可以引起矛盾激化,特别是涉及到一些皮包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他们经常强词夺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这既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要及时调处有关皮包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因为皮包公司很不稳定,如不及时调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保证。
三是要和公安、检察保持密切联系。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注意发现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对有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检通报,对确实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局或检察院。
四是要选择典型案例,开展大张旗鼓的公审公判,宣传国家经济法规,增强经营人员的法纪观念,提高其经济效益,努力扩大办案效果。
五是努力开展司法建议。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之广,常常暴露有关部门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我们要通过司法建议,来保障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
津市市人民法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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