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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法院志
(连载 41)
附 录
湖南津市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赃款赃物随案移交
湖南省津市市人大常委会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90)6号文件精神,针对市公、检、法.监察等部门在移送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为赃款赃物随案移交的问题互相扯皮、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情况,于1990年5月31日, 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赃款赃物必须随案移交的决议》。其主要内容是:①赃款赃物必须移交;②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③办案经费必须和罚没收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彻底脱钩,实行收支两条线;④执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津市市人民法院根据市人大常委“决议”制定了对赃款赃物的接收、保管和处理的具体措施。其他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按“决议”办事,各执法部门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解决了这一长时间互相扯皮的问题。使赃款赃物的移送、保管、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避免了扯皮、推诿,加快了办案进度。1989年11月至今年4月,全市有5件经济犯罪案件。因11.94万元的赃款赃物不能随案移交,使案件不能依法提起公诉和审理。其中两名被告超过了羁押的法定时间。有关部门只好改用取保候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决议”制定以后,1990年6月至12月期间,市检察院在向市法院移送15件贪污案时,将14万元赃款如数随案移交,两家都在法定时效内办结了案件。
二、纠正了不正之风,有利于廉政建设。赃款赃物随案移交未解决之前。各执法机关都想通过办理经济案件在赃款赃物中提成解决办案经费不足。有的执法部门还用赃款买车子、修房子或者用于吃请、奖励、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市人大“决议”制定以后,杜绝了上述现象。
三、有利于法院审判活动,依法处理赃款赃物。以前,由于赃款赃物随案移交的问题没有解决,致使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因缺乏证据和正确处理赃款而被动,影响了案件的质量,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为挽回损失在法院大吵大闹,或者四处告状,说法院“贪污”了赃款赃物,使法院蒙受“不白之冤”,有损于法院的形象。赃款赃物随案移交的问题解决后,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能依法正常进行。例如一受贿案的赃物-一金戒指随案移送后,在法庭上当场出示,增强了审判效果。有一贪污犯贪污了一乡镇企业8000元的“救命钱”,法院如数将赃款发还该企业,使该企业得以启动。
四、理顺了执法机关与市财政的关系,实行了收支两条线。过去,由于办案经费没有很好的解决,致使执法机关只好用赃款来办案,市财政部门也为办案经费头疼,赃款赃物和办案经费成了一本难念的经,难算的帐。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制定以后,市财政部门在经费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想办法解决了各执法部门的办案经费。各执法部门主动按“决议”将赃款赃物及时上缴,真正做到了收支两条线。
(据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情况反映”)
(本件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第282期《法院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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