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校园伤害事故
撑起法治"安全伞"!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给大家讲一个有关儿童的真实故事:
时年9岁的梁林(化名)和崔明(化名)均就读于某学校小学三年级。该学校是全托寄宿制学校。
2022年3月10日19时左右,梁林和崔明等七名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玩游戏,崔明追逐梁林,梁林在奔跑中不慎摔倒在地,崔明来不及躲闪,顺势趴在了已经倒地的梁林身上,梁林脸部触地,门牙磕掉一块,额面部擦伤。一起玩游戏的田东(化名)上前扶起倒地受伤的梁林,并随即报告了班主任任老师。任老师立即查看了梁林同学的伤情,向同学们了解情况,查看了操场监控,并及时联系了涉事学生家长。 3月10日当晚,梁林父母带梁林到某口腔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梁林为外伤性牙冠折断,梁林家长自行支付了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放射性检查和牙冠树脂修复,共计花费医疗费920元。 之后,梁林家长就梁林所受伤害进行了鉴定。据某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被鉴定人梁林右左上中切牙近中切角冠折不构成伤残等级;其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为30日;牙冠修补费用一般以实际发生为准,鉴于其为未成年人,其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实际治疗方法而定。梁林家长为此共计花费鉴定费4280元。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联系崔明同学家长,希望其配合医治受伤的梁林同学,但双方家长多次协商未果。 梁林将学校、崔明一家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951元。 庭审中,崔明父母辩称,此事件之所以发生,原因是学校操场地面坑洼不平且留有砖头,导致梁林奔跑中不慎被绊倒。崔明并无任何过错,两人年龄相仿、认知相当,不存在谁对谁负有特别义务,而且双方各自奔跑,并无任何主动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则辩称,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存在过错才应当承担责任,本次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案说法 : 1.案涉事故发生在校园,在学生法定监护人不在场情况下,学校作为管理者应临时充当监护人角色,承担对孩子的教育、管理责任。学校所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事故发生后亦积极联系受害人家长,但事故发生时现场无专人监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5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被告学校所承担的校方责任予以赔付。 2.关于原告诉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且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25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梁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470.5元,驳回原告梁明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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