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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例(二)
刘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先予执行医疗费保障儿童就医,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基本案情:7周岁的刘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外伤致左大腿肿痛、活动受限”,就诊于某医院骨科。该医院为其实施内固定术中,刘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术后,刘某昏迷,并出现四肢抽动。经治疗未见好转,即转至当地市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麻醉意外。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该医院为刘某做手术时,操作失误,导致刘某昏迷至今,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诉讼过程中,因疫情影响,迟迟未能委托到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刘某家庭困难,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某因交通事故就诊于该医院,刘某与该医院之间形成了诊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在接受诊疗期间,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病症差别较大,病历记载刘某个人健康状况及识别能力在手术前后亦存在明显的差异,该医院未就刘某术后一直昏迷,意识障碍,患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术后病症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就上述后果系其他原因所致提供任何线索和证据。且本案医疗损害鉴定迟迟没有机构接受和未能出具鉴定意见,并不能归责于申请人。本案如果不先予执行,刘某在鉴定期间的治疗会因缺乏医药费而受到严重影响。法院遂在综合考虑预估的鉴定期间、日需医药费、其家庭收入等情况后裁定,该医院先行支付申请人刘某医药费7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医疗费用先予执行的典型案例。刘某在医院手术中,发生心跳呼吸骤停,术后仍昏迷不醒转院治疗,即产生较高医疗费,且后续仍需相关医疗费用。如按照常规程序,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明确诊疗行为与刘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再判决执行,将会贻误刘某的治疗。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为确保刘某得到及时救治,改变传统工作思路,前往医院实地查看了刘某病情,向实施手术医院有关人员及麻醉科专家多次了解,同时查阅了大量医学文献书籍,认为该医院实施手术不当造成刘某损害存在高度盖然性,即与该医院多次沟通协调,释法明理,就先予执行问题达成共识,保障了刘某在诉讼期间得到治疗。该案最终鉴定结论为,医院诊疗过错为刘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法院依法判决该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服判息诉,给付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实质化解,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落实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政策要求,依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审理全过程,不断提升裁判的法律认同度、社会认同度和情理认同度,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担当,筑牢了对未成年人的立体司法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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